第三条

已废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