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部门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包括年度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到位、使用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遵守房地产资质证书管理、开发建设项目验收规定的情况;
(四)土地闲置和工程停缓建情况;
(五)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遵守规划、土地、统计、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