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四十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于施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不得在保护方案中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