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水、再生水开发利用的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加强雨水和污水处理后的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利用率。鼓励下列情形使用雨水、再生水:(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公厕冲水等市政用水;(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四)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用水。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