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经批准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