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森林、林木、林地经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与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并以此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