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其它相关规划相协调。各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规划,由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国土部门分别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