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镇总体规划,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