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