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一)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二)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三)损坏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保护标志、标牌等设施;

(四)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或者影响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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