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保护管理;

(五)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