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农村绿化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向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