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增城区、从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各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不足三十厘米、数量在十九株以下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三十厘米以上、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或者需要砍伐、迁移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主干道的树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