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以及与绿化相关的交通安全、通讯等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