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五)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