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珠江两岸等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市政道路附属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