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