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