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险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