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处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