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应当与防灾救灾相结合。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完善人民防空系统的防灾救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和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