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人民防空工程: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民防空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二)专业装备器材: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为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专用装备器材,如消防装备器材、医疗救援装备器材、警用装备器材、抗洪装备器材、工程装备器材等。

(三)防空疏散:指在发生空袭时,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采取的人员转移和物资搬迁行动,主要包括城市人口疏散和重要物资疏散。

(四)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生产性配套设施外的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五)基础埋置深度:指从室外设计地面至基础底面的垂直距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