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五章 信息保障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国防教育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并至少提前五日发布公告。特殊情况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警报试鸣时间或者次数可以调整。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城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使用防空警报设施报警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