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国防教育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并至少提前五日发布公告。特殊情况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警报试鸣时间或者次数可以调整。

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城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使用防空警报设施报警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