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委托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的,其委托的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组织建设的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组织建设的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