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规划要求新建人民防空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新建人民防空工程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不得危及相邻地下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对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权益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