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设立,也可以在地下单独设立。

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其配套的必要出入通道、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所需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