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流溪河流域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流域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农业、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务、电力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等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