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