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由交接断面下游的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信息应当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内相关的区人民政府实现共享。
前款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条件,或者交接断面位于感潮河段的,由交接断面相邻的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商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协商不成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交接断面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实时公布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