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协作;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