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有效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游泳池、理发店、美容店、舞厅等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前款所列经营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应当组织直接接触顾客的人员到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予上岗。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项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性病病人及感染者应当离岗治疗,在治愈前不得从事易使性病扩散的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