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性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性病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性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性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民政、司法、宣传、教育、城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性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