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性病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