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指性病包括:(一)艾滋病、梅毒、淋病;(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性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