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性病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