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疫情报告第二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发现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和市性病防治机构报告疫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