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疗第十六条有效性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诊治的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病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