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爱护体育设施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体育设施。

对在体育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