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