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处分由统计机关向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统计违法案件行政处分意见书》,由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处理并将结果抄送统计机关。三个月内未作处理决定的,统计机关可以直接报请监察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