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统计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