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机构与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