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机构与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