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