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的;(二)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三)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