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的;

(二)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三)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