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和科学研究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教育,逐步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层次和结构合理的中医高等、中等教育体系,设立与其相配套的临床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