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教育,逐步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层次和结构合理的中医高等、中等教育体系,设立与其相配套的临床教育基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