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