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