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