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