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